第五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即予以报废。
(一)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。
(二)超过有效使用期限,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。
第五十五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,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,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。
第五十六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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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报废
更新时间:2025-04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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